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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具体流程如下: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扩展资料:
民事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复印件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民事法庭是作为民事法律的审判机关。 民事法庭庭审的程序是什么? 为你做出了详细解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 诉讼 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 身份证 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 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 传唤 。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诉(与)被告及第三人?(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因本案纠纷,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本案系再审案件、 合并审理 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 一审 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 本案。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审判长还应强调: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 举证责任 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 起诉状 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 答辩状 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 证据 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 保证书 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 (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 代理 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程序是参考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的民事诉讼法都是公开透明的,另一方面,专业的庭审工作人员不可能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审理民事案件。所以,到了民事法庭以后,基本上庭审程序都是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的,如果自己不配合庭审流程也会造成案件审理的中止。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具体内容?
只要核对一致也有但是没有原件高,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一致,那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比原件的法律效力低。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且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要求提供原件或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的目的在于当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异议时,避免人民法院因证据的来源问题导致对证据证明力难以判定。但在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只是提供证据复制件,其证明力是否应予认定?有人认为,根据前述规定,证据如不是原件或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十条对不提供原始证据的后果作了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这里使用“可能”一词,说明未经法院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是一概没有证明力,其证明力不被认定是有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两条规定可推知,未经法院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被认定的条件是:
1.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即单独证据);
2.对方当事人不承认。
“又”字说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反之,如果证据复制件有其他材料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则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可以确认。对证据证明的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律通常把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效力放于首位。
“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既然只要一方承认就可免除另一方举证责任,那么,认定复制件的证明力则是符合逻辑的
“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一规定中,未论及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体现了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认可权的理念。如果只有复制件与其他证据印证,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其证明力,则要视其他证据(包括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及能否与复制件形成证据链而定。因此,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如当事人向法院未提供证据原件,只提供了复制件,而对方当事人承认其证明力,或者其同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应当认定。法院如未认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则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修改前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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